咨询热线:18610119568

关于2019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起,改按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保证省平均工资公布前,用人单位及时缴费,根据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单位暂按2018年度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核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清算。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待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缴费,如有急需缴费的可暂按2018年度我市公布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10%(即3520元—5867元)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三、各单位6月25日前前要按2018年度的缴费基数缴清1-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7月份起按月缴费。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单位按要求及时核定缴费基数,并于核定基数的当月按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清算。清算前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其清算额中的单位部分由其原工作单位缴纳;清算额中的个人部分由现工作单位代扣代缴,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在现参保的经办机构缴纳。转往本市统筹范围外的职工,其清算额中的单位部分由原工作单位缴纳,清算额中的个人部分在职工再回到本市统筹范围以内时缴纳。
四、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险种增减变化的,各险种的缴费基数核定和清算工作分别由管辖该险种的部门或机构负责。
六、全市各县区各经办机构所有单位(除单位性质为: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为16%;工伤保险比例不变延期至2020年4月。 

Copyright © 2010-2017 Www.HaoLuSi.Com. 豪鲁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